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待遇?
日期:2020-02-20 浏览
案例实录
  田某是某市一名人民警察。20147月,田某吃完晚饭后在小区散步,发现有人盗窃自行车,田某遂上前制止。在制止的过程中,田某被三名盗贼打伤,住院20多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由于三名犯罪嫌疑人一时无法归案,出院后田某向所在单位提出评残书面申请,可是单位却认为,田某是在非工作时间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那么,人民警察受伤能否适用工伤保险待遇呢?
律师分析
 
按照《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规定的范畴,因为人民警察属于公务员编制,具体是指依法易履行公职、纳人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因此,人民警察不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警察的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为了保证警察的合法权利,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时无后顾之忧,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可知,如果人民警察因公受伤,同样可以享受自己特殊的保险福利待遇。所以,田某的伤残应当享受相关待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人民警察法》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
 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具体范围是:
 (
)在从事训练、值勤等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致残;
 
 ()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中致残;
 
 ()因患职业病致残。 温馨提示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及时评残,从医疗终结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办的可视残情确定伤残等级;对三年后个人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者,可予以补办评残,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补办手续。